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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功能结果

网站绑定已在【企业中心-域名管理】备案成功的一级域名后系统自动将icp备案信息展示在网站底部。

二、无法选择”显示“处理方法

以下情况会导致”显示“为灰色无法勾选。

情况1:在外部购买的域名且在外部备案;

情况2:在企业中心-域名管理购买域名在外部备案;

其他情况:未绑定域名、绑定的非一级域名。

处理方法:在版权信息中新增工信部备案号

① 鼠标移动至底部,选择【编辑底部】找到版权信息,选择”编辑信息“。

② 在编辑框中输入备案号信息。

请注意悬挂的备案号格式要求如下:- 广东省:只需主体备案号,如“粤ICP备***号” - 其他省份: 网站备案号,务必是域名对应的ICP备**号-1/-2/-3 例如北京网站,对应"京ICP备***号-1"

③ 给备案信息新增超链接地址(HTTPS://beian.miit.gov.cn )。

3. 温馨提示(ICP备案自查项)

① 检查网站首页底部悬挂的备案号是否正确

② 请注意悬挂的备案号格式要求如下:

- 广东省:只需主体备案号,如“粤ICP备***号”

- 其他省份: 网站备案号, 务必是域名对应的ICP备**号-1/-2/-3

例如北京网站,对应" 京ICP备***号-1"

HTTPS://beian.miit.gov.cn

悬挂复核建议

ICP备案号展示不只是“能显示”,还要保证备案号格式正确、链接可点、且与当前绑定域名对应。建议在正式上线前一次性复核,避免上线后再补导致反复修改底部样式。

  • 格式正确:不同省份备案号格式不同,建议按要求填写主体号或带 -1/-2 的网站号。
  • 链接可用:建议统一添加到 `https://beian.miit.gov.cn/` 并发布后实际点击验证。
  • 域名对应:如果绑定的不是一级域名或备案不在系统内,需走手动添加方式。
  • 改版复查:改底部版权信息后建议回头检查备案号是否仍可见且可点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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